•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乡镇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缩写CA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乡镇企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地方社会团体、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综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乡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素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乡镇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乡镇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本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落实党管干部的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加强对本会领导人员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社会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研究和探讨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乡镇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乡镇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法律咨询、信用评价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乡镇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乡镇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乡镇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与制定乡镇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乡镇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乡镇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度报告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乡镇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乡镇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乡镇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重要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6—9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简介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乡镇企业和乡村产业领域从事数字经济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

专委会工作宗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数字经济发展道路,以数字经济驱动现代化为主线,着力增强数字经济发展能力,着力提高数字经济应用水平,着力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发挥非营利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让数字经济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共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数字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平台,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学术支撑;研究制定标准,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各类活动有规可依和良性有序开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体系支撑;培养数字经济人才,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专委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针对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各地区和各领域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开展深度调查研究工作。

(二)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参与数字经济行业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推动建立“数字经济专家智库”、“产业数据库”和“数字经济政策平台”等,服务会员单位和社会。

(四)结合社会热点和数字经济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会同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研究发布相关领域数字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

(五)面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数字经济重点领域的能力建设和试点示范活动,开展数字经济重点领域成熟度评测活动并定期总结推广一批数字经济优秀案例。

(六)优化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环境,探索有效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科技金融新模式,建立以龙头机构为核心、以产业链为纽带的数字经济垂直孵化体系,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活动集聚区的建设。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数字经济领域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数字经济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数字经济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对话交流活动,引导各类资源与数字经济参与主体开展战略合作。

(十)推动会员单位间、数字经济各领域各单位间人员横向交流,组织开展各类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培训、理论研讨以及高层论坛等活动。

理事会

顾问

刘 坚: 全国农业科技创业创新联盟主席,原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原农业部副部长

赵春江: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农业智能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理事长

李玉春: 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副主席

副理事长

蒋照军(专职) 谢永信

理事(单位)

蒋照军: 森济堂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文刚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

颜廷武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于海龙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宋卫东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王海涛 雀舌儿(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王洪沛 北京国信文正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吕福林 江西麓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赵 周 依兰县满天星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谢永信 北京中农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秘书长

谢永信(兼)

发起会员单位

安徽宝城智汇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大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文正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智态康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东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鑫福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普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启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瑞莱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四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飘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裕山食用菌机械有限公司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麓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涞水县华益菇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农食用菌研究所

辽宁龙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永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大荒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青岛本草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博美特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新良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雀舌儿(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森济堂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深圳盛友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行山食用菌研究院

依兰县满天星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漳州西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长沙三源九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夔味原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隆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